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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2021—2023年肉牛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草原肉牛之都”建设,打造国家高质量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农〔2019〕478号)、《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金〔2021〕212号)等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扩大农牧民肉牛养殖规模、分散和降低养殖风险,防止养殖致贫返贫,延伸产业链条,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进入肉牛领域,促进养牛产业发展为目标,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开展肉牛养殖保险工作,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通过“肉牛保险+”破解肉牛产业融资困境的新模式,有效发挥产业扶贫巩固脱贫成果的效能。计划2021-2023年,全市参保肉牛数量累计达到200万头以上。(具体任务数见附表2)。对于繁殖母牛,乳肉兼用的挤奶母牛由养殖户自愿选择投保奶牛政策性保险或肉牛政策性保险,不挤奶的肉用母牛投保肉牛政策性保险。

  二、实施内容

  为保证保险期间对牛只的有效监管,避免出现政策性养殖保险重复投保情况的出现,同时保证“肉牛保险+”系列产品顺利实施,保险经办机构须无偿为参保牛只配备唯一身份识别标识。对于所有外购牛只需经过15天隔离期后方可参保。

  本实施方案险种范围为财政补贴的养殖保险:

  (一)肉用能繁母牛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保险金额:12000元/头。

  3.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费率3.5%(年化)。

  4.投保期限:一年为一个周期,可以续保。

  5.保费构成:保险对象先行自缴保费20%,再由各级财政补贴剩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奖补资金)、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5%、旗县级财政补贴5%。

  6.保险标的:

  (1)投保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畜龄在12月龄(含)以上13周岁(不含)以下;

  (3)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保险责任:

  (1)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剖腹产等疾病死亡;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冻灾、地震;

  (4)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

  (二)育肥牛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保险金额:12000元/头。

  3.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费率,1年期3.5%,9个月期2.8%,6个月期2%,3个月期1.5%。

  4.投保期限:可以根据养殖周期自行选择3月期、6月期、9月期、1年期。

  5.保费构成:保险对象先行自缴保费20%,再由各级财政补贴剩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奖补资金)、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5%、旗县级财政补贴5%。

  6.保险标的:

  (1)投保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育肥(架子)牛畜龄在8个月(含)—20个月(不含)之间;

  (3)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保险责任:

  (1)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等;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冻灾、地震;

  (4)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

  (三)犊牛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保险金额:8000元/头。

  3.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费率3.5%(年化)。

  4.投保期限:一年为一个周期,可以续保。

  5.保费构成:保险对象先行自缴保费20%,再由各级财政补贴剩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奖补资金)、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5%、旗县级财政补贴5%。

  6.保险标的:

  (1)投保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犊牛畜龄需在0(不含)—8个月(不含)之间;(0月龄指犊牛出生即可投保)

  (3)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记录;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保险责任:

  (1)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等;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4)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理赔

  1.肉用能繁母牛死亡

  被保险的母牛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母牛保险金额的100%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100%

  2.育肥(架子)牛死亡

  被保险的育肥(架子)牛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100%

  3.犊牛死亡

  被保险的牛犊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被保险犊牛畜龄为0-3月龄,赔偿金额每头3000元;

  犊牛畜龄为4-6月龄,赔偿金额每头6000元;犊牛畜龄为6月龄以上,赔偿金额每头8000元。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100%

  4.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同时要严格执行依条款据实赔付,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经办机构,将按照绩效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5.参保牛只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且病死牛尸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6.养殖场(户)参保的牛只部分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能繁母牛在保险期内不可以买卖,犊牛、育肥牛在保险期内不同旗县之间流动后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承保的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理赔。

  7.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求对死亡牛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旗县市区范围内已经建成无害化处理厂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保险经办机构对死亡的牛只在基层农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厂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死亡牛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旗县市区未建立无害化处理厂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养殖场(户)将死亡牛只运送到旗县市区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地点,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需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基层农牧防疫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8.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身份标识、防疫记录、苏木乡镇级以上(含)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无害化处理证明。

  9.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10.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保机构确认

  在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由市农牧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每个旗县市区招标2家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主体承保该旗县市区的肉牛保险业务(注:霍林郭勒市招标1家,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1家)。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方面条件,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财政资金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保险+”:对能够贷款的保险经办机构优先考虑,如不能贷款而能协调银行部门贷款的保险经办机构,则需要出具承诺书,以确保实施“保险+”。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保险经办机构须具有对投保牛只的唯一身份确权的成熟技术,确保投保牛只可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动产抵押。在抵押期内实现对投保牛只位置、状态的实时跟踪与监管,并能将牛只位置、状态的信息实时提供给银行、担保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四、开展“肉牛保险+”

  肉牛保险工作推进小组按照市委政府有关要求继续完善“肉牛保险+”系列产品,统筹推进肉牛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通过肉牛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破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同时,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加快实现肉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助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

  各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充分发挥“肉牛保险+”的金融属性,结合自身优势,参与或协调金融资本支持当地肉牛产业发展,一个保险年度内应参与或协调贷款额度为实际保险金额的20%以上,不能完成者,下个年度不能参加承保肉牛保险业务。在政策性肉牛保险业务开展当中,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对肉牛养殖保险一个保单年度赔付率在70%(含)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金〔2011〕571号)文件规定),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利润的20%支付防疫激励费用,纳入通辽市肉牛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当地肉牛养殖发展及肉牛疾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为抓紧、抓好、抓实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的各项工作,研究和解决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委政府。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1。

  (二)强化部门分工合作。农牧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及时了解政策性肉牛保险落实情况,核对保险保费金额。财政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拨付,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切实加强对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的落实。

  (三)确保工作规范透明。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是宣传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相关政策的主体,要通过宣传不断提升农牧民对养殖保险的认识。严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严格落实到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品种及头数、牛只编号、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的,要制定投保分户清单,清单上的农牧户投保信息要真实、完整,农牧户电话号码不能为空,也不得以协保员电话号代替,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自然村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办机构除进行纸质公示外,还应使用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和公示,鼓励经办机构探索凭证发放和承保理赔公示的新形式,以保障全体参保农牧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四)提高服务质量。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死亡原因第三方鉴定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协保展业和防疫激励等相关费用等纳入预算,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中“单独核算损益”的规定,设立单独会计科目,真实列支农业保险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准确核算农业保险损益,及时、简便、据实支付保险工作经费。其中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实收保费收入2%的标准计提协助展业费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金〔2011〕571号)文件规定)。

  此外,各保险经办机构特别要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在苏木乡镇设立有固定工作场所的农业保险服务站(所、办公室),负责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资料整理、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五)严格监督检查。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及“肉牛保险+”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保险及“肉牛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政策宣传、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保障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保费补贴及“肉牛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六)开展绩效评价。各旗县市区对肉牛保险工作每三个月总结一次,便于实施对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评价。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工作小组要及时对本年度政策性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实施保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六、保险期限

  根据《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本次肉牛政策性养殖保险承保服务期为3年(2021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2020年度旗县自行组织招标的保险机构服务期限于2021年8月31日中止,9月1日以后由2021年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中标的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承保。在8月31日以前投保的保单,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保险协议继续服务到保险期满。

  

  附件:1.通辽市“肉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021-2023年各旗县肉牛保险任务数

  

  

  

  

  

  

  附件1

  

  通辽市“肉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及主要职责

  

  为保证通辽市肉牛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推进“肉牛保险+”融资模式,尽快实现肉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成立通辽市“肉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张海峰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薛宏国市财政局局长

  王立恒市农牧局局长

  张胜利市金融办主任

  孙树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虹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行长

  范振杰通辽银监分局局长

  刘海龙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肉牛

  产业发展精神,研究确定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组织审议“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实施方

  案,定期听取运行情况工作汇报,根据肉牛产业发展情况,核定风险保证金出资规模,统筹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三)对“肉牛保险+”各实施环节进行监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党组成员戴广宇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肉牛保险+”项目推进会,提出全市肉牛产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

  (二)协调肉牛保险补贴事宜。

  (三)定期开展试点回访工作。对“肉牛保险”及“肉牛保险+”进行监管。

  (四)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机构之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及时上报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应急事件。

  请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牧局联系人:李昊联系电话:8415105

  市财政局联系人:高望联系电话:8836624

  

  

  

  

  

  

  

  附件2

  

  2021-2023年各旗县肉牛保险任务数

  单位:万头

  

  科尔沁区

  开鲁县

  科左中旗

  科左后旗

  奈曼旗

  库伦旗

  扎鲁特旗

  开发区

  霍林郭勒市

  总计

  2021年

  任务数

  9

  9

  12

  14

  8

  6

  9

  0.8

  0.2

  68

  2021-2023年达到任务数

  28

  28

  36

  42

  24

  20.8

  28.1

  2.4

  0.7

  210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tzgg/2021-09/27/content_603152d523ad499291aa7e9b01a14be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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