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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 2021〕 301 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李国伟

  性别

  男

  民族

  壮

  出生日期

  1972.08.03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违法事实

  2021年09月29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青秀区刘圩镇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谭村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01-95456福达牌多功能拖拉机。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全程陪同下,对该拖拉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操作证。

  

  

  

  处罚依据及内容

  李国伟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路行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佰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张毅

  李国良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60

  20010019077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04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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