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 2021〕 301 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李国伟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72.08.03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09月29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青秀区刘圩镇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谭村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01-95456福达牌多功能拖拉机。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全程陪同下,对该拖拉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操作证。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李国伟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路行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佰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张毅 | 李国良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60 | 20010019077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04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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