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种子)罚〔2021〕3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 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种子)罚〔2021〕3号
| 福州高升种业有限公司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福州高升种业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49G797h
| 闫春
| 2021年4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的柜架上摆放着4种玉米种子外包装上均未标识审定号,当事人现场承认以上品种就是用来销售的,且部分已销售,执法人员对以上种子以及销售单据进行了现场提取,还对门店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5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均承认有销售以上玉米种子的事实,且无法提供以上种子的审定证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的货值金额为698元,销售收入为294.9元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尚未销售的种子90包被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违法情节属一般,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两万元罚款”以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本机关责令福州高升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种子90包; 2.没收违法所得294.9元; 3.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两万零贰佰玖拾肆元玖角(¥20294.90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0日 | |
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110/t20211020_42104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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