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兽药)罚〔2021〕14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 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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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1〕14号
| 福州市佳一新秀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福州市佳一新秀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 91350104MA31TEYP04 | 黄苡洲 | 2021年7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山区临江街道六一南路与朝阳路交叉处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福州市佳一新秀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在该医院药房发现以下人用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规格:1.0g,生产日期:015181024)1瓶,酚磺乙胺注射液(规格:2ml:0.5g*10支,生产日期:20052671)1支,酚磺乙胺注射液(规格:2ml:0.5g,生产日期:72011131)20支,并调取处方笺二本,当即予以证据登记保存。2021年7月29日、8月18日分别对王金库、邱嘉俊进行调查询问,两人均承认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上,予以确认福州市佳一新秀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福州市佳一新秀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2日 | |
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110/t20211019_4209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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