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简罚〔2021〕101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韦建涛 | 电话 | **** | |||||
性别 | 男 | 年龄 | 33 | 身份证号 | **** | |||||
住址 | 南宁市青秀区******* |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来到南宁市小天使宠物医院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师韦建涛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存在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的理由、依据及 内容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简称公告),公告规定了兽医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动物基本信息、临床诊断情况应当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当事人出具《南宁小天使宠物诊所处方笺》(0002243)处方笺的前记(“动物主人/饲养单位”“档案号”“动物种类”“动物性别”“体重/数量”“年(日)龄”“开具日期”)、处方笺正文(“诊断”)、处方笺后记(“注册号”“发药人”)空白,无具体信息填写;《南宁小天使宠物诊所处方笺》(0002244)处方笺的前记(“动物主人/饲养单位”“档案号”“动物性别”“体重/数量”“年(日)龄”)、处方笺后记(“注册号”)空白,无具体信息填写。上述2张处方笺的书写不符合公告要求,其出具处方笺的行为属于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限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建明 | 潘徉静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09 | 20010019087 | ||||||||
当事人签收 | 是 | 是否当场执行 | 是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12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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