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41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龙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66785281J,营业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那龙水果综合市场1-5号,经营部负责人:甘苦,联系电话:********。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龙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那龙水果综合市场1-5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有金通甲•辛农药产品150包(商标:金通甲•辛;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993;有效成分含量5%,其中甲拌磷含量4%;辛硫磷含量:1%;剂型:颗粒剂;净含量:900克;生产批准证号:HNP37104-A6223;产品标准证号Q/3700SNY008-2011;生产商:山东泗水丰田农药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拓沟镇;生产日期和批号:无;质量保证期:二年);农药产品3%“克百威”颗粒剂78包(商标:呋喃丹;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319;有效成分含量:3%;剂型:颗粒剂;净含量:0.9千克;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25;产品质量标准号:HG/T3622-1999;生产企业名称:广西国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陆川县陆兴路532号;生产日期和批号:20201203;质量保证期:2年;中等毒);农药产品“海珍威双猫神”100袋(商标:海珍威双猫神;农药登记证PD20091904;主要成分:溴鼠灵0.005%;剂型:粒剂;净含量:50克;生产商: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一巷四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无;有效期:五年)。以上农药属于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经核实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桂)45010720133】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并对当事人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个人身份证、农药包装图片等证据资料。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龙经营部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处理)案进行立案并调查。2021年5月10日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并拍照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手机微信付款凭证。2021年5月18日再次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15日,本机关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2021年8月5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农药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无法认定涉案农药5%金通甲•辛价格的复函(南价认函【2021】8号)。通过3%“呋喃丹”牌克百威包装袋上二维码扫描得到信息该农药产品为合格农药,“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包装袋上无二维码无法扫描。根据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319、PD20091904和PD20100993核查,3%“呋喃丹”牌克百威农药产品显示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正确,“海珍威双猫神”农药产品未显示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5%金通甲•辛农药产品的农药名称及剂型不正确,当事人经营“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农药产品涉嫌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通过进行上述证据采集及价格认定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的货值、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龙经营部《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甘苦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龙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质,证明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的事实。
证据三:1.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包装袋正反面图片;2.现场勘验笔录,3.甘苦的两次询问笔录供述承认了其销售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的事实。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3%“呋喃丹”牌克百威包装袋上二维码扫描截图,通过国家农药登记官网中国农药信息网-行业数据-农药登记数据对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319、PD20091904和PD20100993核查,3%“呋喃丹”牌克百威农药产品显示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正确,“海珍威双猫神”农药产品未显示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5%金通甲•辛农药产品的农药名称及剂型不正确,当事人经营“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农药产品涉嫌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证据五:询问笔录、手机微信付款凭证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进货数量10件(20袋/件),已销售数量122袋,“海珍威双猫神”进货数量1件(100袋/件),没有销售。按照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呋喃丹”牌克百威价格认定结论:“单位价格为9元/包,总价格(总货值)为1800元”;销售收入1098元,即违法所得1098元。“海珍威双猫神”价格认定结论:“单位价格为1元/袋,总价格(总货值)为100元”;没有销售,没有销售收入。根据询问笔录农药产品5%金通甲•辛进货数量20件(10包/件),销售价格为5元/包,总价格(总货值)为1000元;已销售50包,销售收入250元,因货值金额没有相应的市场价致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故以现场检查查获的库存的150包作为当事人经营的数量,总价格(总货值)为750元,没有销售,没有销售收入。以上三种农药的总货值为2650元,总违法所得为1098元。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事实、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40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进货数量10件(20包/件)共200包,销售数量122包,正品市场参考价格9元/包,总价格(总货值)1800元,违法所得1098元。“海珍威双猫神”进货数量1件(100袋/件),市场参考价格1元/袋,总价格(总货值)为100元,没有销售,没有销售收入。5%金通甲•辛进货数量20件(10包/件),总价格(总货值)为1000元;已销售50包,销售收入250元,因货值金额没有相应的市场价致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故以现场检查查获的库存的150包作为当事人经营的数量,总价格(总货值)为750元,没有销售,没有销售收入。以上三种农药的总货值为2650元,总违法所得为1098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限制使用农药产品3%“呋喃丹”牌克百威、“海珍威双猫神”、5%金通甲•辛,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呋喃丹”牌克百威农药产品78包,70.2千克;“海珍威双猫神”100袋,5千克;5%金通甲•辛150包,135千克(2021年4月30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
三、罚款1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1509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37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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