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破获一起非法电鱼案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2021年10月下旬,睢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李某、王某某在我县徐沙河沙集段使用铁质船正在实施电鱼,执法人员迅速登船,现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并将涉案船只,吊装到县农机监理所院内登记保存,当事人同时到睢宁县农业综合大队接受调查。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当事人李某、王某某利用铁质船携带电鱼器具(逆变器1只、电瓶1台),在徐沙河沙集夏圩大桥自东向西电鱼,其中王某某负责驾驶铁质船,李某负责使用电捞网电鱼,共电捕野杂鱼10公斤。
当事人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睢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没收电鱼工具,并对自然资源按0.5至3倍进行修复(当事人购买鱼苗放流在该水域),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放流鱼苗将近期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实施。(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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