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 )简罚〔 2021〕413 号
发布时间:2021-11-30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黄居瑞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族 | 出生日期 | 1972年7月29日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居瑞未携带驾驶操作证件驾驶湘07-N8573大中型拖拉机上路行驶,执法人员对驾驶员现场进行宣传教育。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未携带驾驶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和驾驶操作证件;”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韦奕林 | 甘荣祝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11月24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08 | 20010019124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67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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