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法:每月一案,以案释法(11月)
发布时间:2021-12-07 来源: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扬州某公司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检查时,在扬州某公司门市发现正在销售的一款包装袋上标识了“绿色食品”字样的大米,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网查询其认证的绿色食品中并无此款大米,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固定证据,确认这是一起涉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1月16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扬州某公司门市发现正在销售的标称该公司生产的源某新软香粘大米,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网查询其认证的绿色食品中并无源某新软香粘大米,但其包装袋上标识了“绿色食品”字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于当日依法以涉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为由,对扬州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7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绿色食品证书、销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售价和销售情况。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用印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袋包装自产的大米40袋(10kg/袋),置于公司门市销售。销售价格48元/袋,货值金额1920元,至案发时该产品并未销售,无销售收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广农(农产品)告〔2020〕1号>,并于12月3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2020年12月21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并及时规范绿色食品包装标志,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是指: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2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并未销售该批次产品,无销售收入,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主推的优质农产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志和标志使用管理规范。“三品一标”是政府主导的农产品公共品牌,具有“三品一标”标志的农产品是安全优质的象征。“三品一标”标志作为质量证明标志,实施的是使用标志许可制度,经申请人申请,由有资质的机构认证通过,获得证书后方可使用对应的“三品一标”标志。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使用必须真实、有效。
近年来,随着“三品一标”农产品概念的普及,消费者对“三品一标”农产品的信任度不断提高,具有“三品一标”标志的农产品作为品质优良,质量安全保障的优质农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案例中,当事人在未取得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的农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质量标志是冒用“三品一标”标志,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损害了“三品一标”的权威性,更让自己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111/42G2G9ODTZ1BVSWVUQ0ZYX7NDPH0FO3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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