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亳州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案例1:蒙城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1年7月1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交办通知后,立即对蒙城县某农资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劣质小麦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烟农19小麦种子2500公斤,进价每公斤2.60元,货值金额6500元,已销售2500公斤,销售价每公斤2.70元,违法所得6750元。该批种子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抽检,经安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纯度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该批种子为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2:涡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8月26日,涡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对涡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6袋共150公斤标识为“优质小麦一”的小麦种子,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三无”小麦种子500公斤,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民,仓库剩余150公斤没有销售,此“三无”种子来源系当事人自行繁育的。到调查时止,共售出350公斤,违法所得1190元。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2021年9月8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第三部分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没收种子150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3:谯城区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加工小麦种子和经营销售未经审认定的小麦种子案
2021年9月3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谯城区十河镇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包装小麦种子,未能提供生产种子的备案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小麦种子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周麦25”小麦种子255袋(15kg/袋),共3825公斤,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审认定的小麦种子进行登记保存。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成立有种植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面积2000余亩,有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具备繁育种子的条件,且当事人与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安徽某种业公司(委托方)签订了委托生产销售协议真实有效,但委托方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繁育地点不包含亳州市谯城区,且双方均未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周麦25”小麦种子系经河南省审定,种子标签标注的种植区域为河南省(南部稻茬麦区除外),未经过安徽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引种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皖农法函〔2019〕666号)的规定,谯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作出没收“周麦25”小麦种子3825公斤,并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处60000元罚款,合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4:涡阳县某种植合作社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0月2日,涡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对涡阳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三无”白皮小麦种子。经立案查明,发现当事人销售“白皮”包装的小麦种子1875斤,以每斤1.6元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民,从中获利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
2021年10月15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皖农法函〔2019〕666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案例5:蒙城县城关镇某农资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9月16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城关镇某农资部违法经营销售禁限用农药“百草枯”和“甲拌磷”,经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对其所经营的禁限用农药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所经营的“甲拌磷”和“百草枯”农药属于国家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范围,当事人共购进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3箱,其中:1箱规格为280克/瓶,共计20瓶,进价3元/瓶,销售价4元/瓶,已销售19瓶,还剩1瓶未销售;1箱规格为500克/瓶,共计20瓶,进价4.5元/瓶,销售价6元/瓶,已销售7瓶,还剩13瓶未销售;1箱规格为900克/瓶,共计10瓶,进价8元/瓶,销售价10元/瓶,已销售8瓶,还剩2瓶未销售;当事人共购进禁用农药百草枯1箱,规格为500克/瓶,共50瓶,进价3元/瓶,销售价4元/瓶,已销售10瓶,还剩40瓶未销售。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8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的禁限用农药获违法所得共计238元,其中: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违法所得198元;经营禁用农药百草枯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四条第三款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发函〔2021〕666号)第四部分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元,没收“甲拌磷”农药34瓶、百草枯40瓶,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6:涡阳县义门镇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1年9月13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禁限用农药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在义门镇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用农药“甲基异柳磷”。经涡阳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甲基异柳磷”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4日经县农业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事人所提供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除外),当事人所经营的“甲基异柳磷”农药属于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范围。现场查获“甲基异柳磷”农药一箱,规格为40瓶/箱,每瓶规格为300毫升,已销售6瓶,每瓶销售价格15元,还剩36瓶未销售,共计违法经营所得9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发函〔2021〕666号)第四部分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甲基异柳磷”农药34瓶/300毫升,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结案。
案例7:谯城区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1年5月17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乡镇开展农资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销售“55%甲拌磷乳油”农药产品3瓶,规格为1000克/瓶,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查阅了经营档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进货“55%甲拌磷乳油”12瓶,已销售9瓶,售价每瓶15元,销售所得135元。当事人所提供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除外),其经营的“55%甲拌磷乳油”农药产品属于国家公告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发函〔2021〕666号)第四部分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1年8月2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没收“55%甲拌磷乳油”3瓶,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结案。
案例8:利辛县张村镇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3月10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利辛县张村镇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门市部内柜台上摆放有禁用农药“百草枯”,涉嫌经营禁用农药行为。经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并开具了《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禁用农药26瓶“百草枯”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农药,涉案农药“百草枯”是属于国家公告的禁用农药产品,当事人共进货一箱,规格为:50瓶/箱,进货价格4.5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已销售24瓶,至案发时还剩26瓶未销售,涉案总货值共计250元,违法所得共计1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营禁用的农药,按销售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其行为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7月12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没收查封扣押的“百草枯”农药26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款5000元、经营假农药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nyncj.bozhou.gov.cn/News/show/517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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