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 南阳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 |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41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5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禽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禽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6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7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泄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泄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8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9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公布,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产品尚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1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480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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