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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委 托 机 关: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性 质:国家行政机关
受委托单位 :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性 质:国家事业单位

为保障和监督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 第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委托如下:
一、委托事项(权限)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现将农牧业法律及法规规定的种子、肥料、农药、农牧业机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兽医兽药、畜禽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政监督、农牧业转基因安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委托给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要以乌兰察布市农牧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3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归并行政执法职责,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畜产品质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种畜禽、植物检疫以及渔政执法等分散在同级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其集中行使,以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三、委托执法范围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委托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政府、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有效。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世平

受委托单位: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跃

  2021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mj.wulanchabu.gov.cn/a/xinwen/gongshigonggao/2022/0127/25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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