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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动防)罚〔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 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杨广

  身份证号码:3501**********1431

  联系电话:1528*******66

  

  当事人杨广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福州南高速路口出口附件查获一车(车牌号闽KA6851)生猪产品,货主杨广无法当场提供该车生猪产品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杨广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执法现场相关证据,予以杨广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属实,运输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杨广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3.动物检疫证明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出库单复印件;4.执法现场视频、照片等资料。

  杨广运输的动物产品未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7日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动防)告〔2021〕17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杨广运输的动物产品未有检疫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情况属实,应予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鉴于杨广积极承认错误,主动协助调查,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643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帐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共计643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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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202/t20220225_43160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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