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简罚〔2022〕101 号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广西南宁耀民农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50100692751031H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黄宝军 | 联系电话 | 13597004567 | ||||||
住所 | 南宁市昆仑大道138号广西海湾农资市场3排6号 | ||||||||
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广西南宁耀民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对其公司内经营的“英索尔®微量元素水溶肥”[外包装标称:(12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商标:英索尔®;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487号;执行标准:NY1428-2010;技术指标:Zn+B≧100g/L,生产企业:临猗县德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03;净含量:500g]进行抽样,样品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微量元素含41(g/L),Zn+B含量41(g/L),Mn+B含量1%,按NY1428-2010、产品标明值判定,微量元素含量低于NY1428-2010中规定的微量元素含量≧100(g/L)的指标要求,Zn+B含量低于产品标明值(登记批准值)Zn+B≧100g/L,Mn+B含量低于产品标明值Mn+B≧10%,判定为不合格。经向标称生产企业发函进行产品确认及检测结果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标称生产企业未复函,视为涉案产品为标称生产企业生产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为经营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当事人经营的英索尔®微量元素水溶肥”进货数量5件(共100瓶),标价20元/瓶,货值金额2000元,本机关抽样带走2瓶,库存98瓶(含封样1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较轻,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肥料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1500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振辉 | 叶青青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8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34 | 20010019097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否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56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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