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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1年

  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措施,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天津市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津农委计财〔2021〕65号)等文件要求,本年度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继续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按照农业生产发展(含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业防疫及救灾(含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村社会发展(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等“大专项”下达。为指导各涉农区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市财政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调整优化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统筹考虑任务和资金分配,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并形成合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预算绩效管理。重点从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促进绩效评价体系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三)严格落实过程管控。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年终及时总结并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政支农直达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区级“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方式、资金安排、管理措施等,并于2021年12月3日前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已分批报备细化方案的如需调整补充相关内容,可根据本通知要求补充报送。

  (二)强化政策信息公开。各区要按程序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参照市级做法,利用现有条件,主动公开区级“大专项”实施方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和村级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做好政策实施“最后一公里”工作。

  (三)加快项目预算执行。中央和市两级财政对区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已先后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4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部分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4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市财政2021年部分农业农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5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13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1年农村社会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1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农田建设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1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3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设施农业)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3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设施农业)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3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二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40号)等文件分批次下达,各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尽快兑付补助资金,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的项目,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农田建设补助、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渔业发展补助三项直达资金,应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精简程序、简化手续、压缩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7.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8.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联系人:齐志伟、陈曦;联系电话:88290631)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111/t20211126_573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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