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王立益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NB01707;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那龙龙江街180号;经营者:王立益;性别:男;民族:壮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12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王立益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那龙龙江街180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铺面存放有农药产品草甘膦铵盐【商标:利锋95%;产品名称:草甘膦铵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905;草甘膦铵盐含量为71.5%,有效成分含量65%;剂型:可溶粉剂;净含量:50克;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黔)0002;产品标准证号:GB/T20686-2017;登记证持有人:河南省兰考县苏豫精细化工厂;生产厂商: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高镇社区(地质八普);生产日期和批号:2020年03月06日;有效期:2年】,库存数量359包。经核查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905的农药登记数据,农药登记数据显示为:“登记证持有人:康拓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该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登记证持有人:河北省兰考县苏豫精细化工厂”不相符,该农药产品为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采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立益身份证复印件,并对现场拍照。当日,本机关对南宁市王立益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的359包草甘膦铵盐农药进行异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涉案农药进销情况。5月21日,本机关向涉案农药产品标签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发出《农业投入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5月25日,本机关向涉案农药产品标签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河北省兰考县苏豫精细化工厂)以及向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到的涉案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康拓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因康拓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住址,7月20日,再次向该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6月15日,本机关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涉案农药产品价格。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草甘膦铵盐农药包装袋标签登记证持有人与该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的登记证持有人不相符。本机关向该农药产品标签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发出《农业投入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该生产企业确认是其生产的农药产品,但未能提供受登记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明。本机关向涉案农药产品标签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河北省兰考县苏豫精细化工厂)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确认,邮政快递因“原址查无此人”回退。本机关向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到的涉案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康拓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该公司回复确认涉案农药登记证为其公司持有,但是未委托任何其他公司生产,同时提供该公司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据此,判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草甘膦铵盐经现场勘验,库存数量为359包,据当事人供述:草甘膦铵盐进货5件(200包/件),其中2件(400包)用于自已承包的果园,销售了241包;草甘膦铵盐进货价格是270元/件,销售价格是2元/包,已销售241包,销售收入482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进销凭证材料,为进一步核实该农药的货值,本机关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对该农药进行价格认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该农药的市场法价格认定结论为3元/包,359包总价为1077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农药销售的转账记录、进货清单、销售清单等更多证据佐证其供述的该农药销售价格,现采纳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出该农药货值金额为1077元(359包×3元)。当事人供述的2件(400包)用于自己承包的果园及销售的241包农药,因未能提供果园的用药记录及销售清单,无法认定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3.经营者王立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现场照片5张;5.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查询结果2份;6.《农业投入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7.《农业投入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1份;8.《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3份;9.产品确认回执1份;10.中国邮政回退单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事实。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5.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货值。
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南宁市王立益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货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35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为1077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违法行为较轻,按较轻进行处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草甘膦铵盐农药359包(17.95千克);
二、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97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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