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37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淳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38号广西海湾农资综合市场4排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795208。
法定代表人:韦丽嫦性别:女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涉案的“火燃”草甘膦异丙胺盐(41%)涉嫌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并当场依法对涉案“火燃”草甘膦异丙胺盐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5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次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向涉案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向南宁市物价中心对涉案物品的同类产品进行询价,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向来历不明的业务员购进草甘膦异丙胺盐(41%)[包装标称“火燃”草甘膦异丙胺盐(41%),生产企业:江苏省宜兴兴农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297;农药许可证号:XK13-003-01078;产品标准号:GB20684-2006;生产日期:2020/10/15;净含量:20公斤]3桶,摆放在其位于广西海湾农资综合市场4排8号的公司经营门店销售,该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二维码),标签标注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1078],有效期到2018年4月11日为止;经发函同为标称生产企业的标称登记证持有人江苏省宜兴兴农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确认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当前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苏)0120]有效期为2018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综上,认定涉案农药为未取得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涉案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41%),进货3桶,库存2桶,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农药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380元/桶,货值1140元,当事人声称送了一桶给朋友试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南宁市淳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韦丽嫦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091297)网页截图证明:涉案标称农药登记证情况;
3.江苏省宜兴兴农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农药生产许可证[XK13-003-01078]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苏)0120]扫描件证明:涉案标称农药生产许可证情况;
4.广西南宁市淳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经韦丽嫦签字确认的送货单(NO:0700970)复印件证据,韦丽嫦在4月22日《询问笔录》、8月12日《询问笔录》供述:“该批次“火燃”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购进3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上2份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剩余数量。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涉案产品图片佐证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行为事实。
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1〕1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1〕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作为批发商没有对涉案产品的购进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等情况,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涉案“火燃”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火燃”草甘膦异丙胺盐(41%)农药2桶(共40公斤);
二、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6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96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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