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 南农(农机)简罚〔2021〕 407 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卢海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79.02.16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农民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上林坡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海驾驶桂01-G5725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检验合格至2015年02月,当事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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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了《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照《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7项关于“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事故;裁量幅度: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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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4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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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苏英歌 | 卢珍琼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9月27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16 | 20010019130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89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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