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 农机 ) 简罚〔 2021 〕 408 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宁帅孙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族 | 出生日期 | 1997.09.29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农民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9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西乡塘区以双定镇兴平村村古典坡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帅孙驾驶的贵09-A5419变型拖拉机装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载物长度5.9米,宽度2.6米,高度3.23米,已超过拖拉机标准长度5米,宽度1.7米,高度2.2米尺寸。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以上违法的;裁量幅度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拖拉机超载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4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廖建平
| 杨浩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9月29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07
| 20010019119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9459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