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 2021 〕2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黄瑞稳性别:男年龄:66岁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黄瑞稳安装禁用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信息到邕江下游开展巡航执法检查,当巡航检查到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六律大桥下游南岸河段水域发现,一艘安装有禁用渔具(电瓶、电鱼机、缠有电线的手抄网)的“机动船”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2021年8月13日巡查发现船舶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执法现场情况明》1份、现场拍照9张。证明执法人员2021年8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六律大桥下游南边邕江水域查获的“机动船”上安装禁用渔具:
证据二:2021年8月24日11时当事人到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趸船处接受调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由六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船舶进行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描述内容,经当事人确认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证据三: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并由其签收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2021年8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六律大桥下游南边水域查获的“机动船”为当事人所有。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其机动船上安装禁用渔具(电瓶、电鱼机、缠有电线的手抄网)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已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当事人在其机动船上安装禁用渔具(电瓶、电鱼机、缠有电线的手抄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安装禁用渔具的行为已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渔具:”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2021年9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1]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之规定,自由裁量,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船上安装的禁用渔具:电瓶3组、电鱼机1台、缠有电线的手抄网1个做销毁处理:
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青秀区嘉宾路1号楼609室,电话5505337)开具《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8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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