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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招贵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M4WGN5W;经营部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圩;经营者:谭妹英;性别:女;民族:壮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29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招贵农资经营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圩,主营肥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经营有农药产品,当事人未能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供认未申领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商标:“瑞隆”,农药登记证号Ls20100422(临时登记证号),有效成分总含量40%,15%二嗪磷,10%甲拌磷,10%增效剂;剂型:颗粒剂,净含量:900克/袋,生产商:安徽宿州市农药厂,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6日},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存货数量107袋。执法人员对该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此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经核查为无效农药登记证,从对农药名称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核查判定,此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立案调查。2021年4月29日、5月8日分别对该经营部员工谭妹润(经营者谭妹英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5日内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至案件调查结束,当事人一直未能按《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4月29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通过进行上述证据采集以确认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的货值、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国家对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监管的管理平台)对当事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未显示当事人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记录。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给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的107袋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进行询价,8月5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定涉案农药价格的复函(南价认函【2021】9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假农药;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西乡塘区招贵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2.南宁市西乡塘区招贵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谭妹英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在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国家对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监管的管理平台)对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招贵农资经营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显示无当事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记录,有结果截图为证;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有《询问笔录》为证;至案件调查结束,当事人一直未能按《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1.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包装袋照片和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对委托人谭妹润(经营者谭妹英的授权全权委托)的《询问笔录》供述承认了其销售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的事实。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通过国家农药登记官网中国农药信息网-行业数据-农药登记数据对农药登记证号Ls20100422(该农药登记证号为临时登记证号,一般有效期二年)进行核查,核查未显示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农药登记证号已过期无效,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查“安徽宿州市农药厂”,核查未显示该企业的公示信息记录,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标注的“安徽宿州市农药厂”不是合法生产企业;从以上核查结果认定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为假农药。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进货数量50件(10袋/件),进货价格22元/件,进货货值金额1100元;已销售393袋,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收入1179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按销售价格计)。鉴于当事人销售假农药一直未能按《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有效进销单据,也无法核查进销记录,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定涉案农药价格,因而采纳《询问笔录》中由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货值和销售数量。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同时经营的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为假农药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1年8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2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产品是假农药,其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涵盖其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产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属违法程度较轻情形,按一般违法情形中较轻处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属违法程度较轻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经营者谭妹英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没收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2021年4月29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07袋(96.3公斤);

  三、没收违法所得1179元;

  四、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717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88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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