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1〕39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杜树林,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宠必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青秀区碧湖路6号的南宁市宠必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必康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宠物医院发现2份记录对动物用药的由当事人在2019年12月开出的《宠必康宠物医院处方笺》,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5月28日,本机关对杜树林涉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杜树林作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书证物证,向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发函核实当事人兽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的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
在南宁市宠必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31日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机构未成立),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当事人在2019年12月未经兽医执业注册开展了2次动物诊疗活动,分别出具了2份印制有“宠必康宠物医院”名称的档案号分别为2019.12.10.01和2019.12.15.01的处方笺,对2只宠物犬检查分别作出了上呼吸道感染和细菌性皮炎的诊断并用药,共收取诊疗费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宠必康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杜树林身份证复印及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兽医师执业证,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开具《宠必康宠物医院处方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为宠物用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当事人开具《宠必康宠物医院处方笺》、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供述:“共收取了450元诊疗费”,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共收取450元诊疗费;
四、宠必康宠物医院持有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南农(动监)协〔2021〕303号协查函、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复函,以上4份证据证明宠必康宠物医院是2020年5月9日依法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是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取得的兽医师执业证;当事人在申办诊疗机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期间,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南农(动监)告〔2021〕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1〕3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动监)告〔2021〕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农业规〔2018〕3号)第六章(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违法行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自由裁量权限: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轻微;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但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圆(¥450);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15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圆(¥195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34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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