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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1〕302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

  事

  人

  个人

  姓名

  韦如贤

  电话

  ***********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

  住址

  ***************************************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电话

  \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王京村巴田坡附近的村道上,检查发现韦如贤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桂11-62022上路行驶。

  处罚依据及

  内容

  韦如贤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梁武强

  黄绍琪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65

  20010019025


  当事人签收

  韦如贤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34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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