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1〕302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韦如贤 | 电话 | *********** | ||||
性别 | 男 | 年龄 | 47 | 身份证号 | ***************** | ||||
住址 | *************************************** | ||||||||
单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地址 | \ | 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王京村巴田坡附近的村道上,检查发现韦如贤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桂11-62022上路行驶。 | ||||||||
处罚依据及 内容 | 韦如贤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梁武强 | 黄绍琪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65 | 20010019025 | |||
当事人签收 | 韦如贤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34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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