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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 2021 〕36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张裕转,男,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仁安宠物医院经营者、执业兽医师,住所:********。

  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1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仁安宠物医院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处方笺时发现该宠物医院电子打印的2021年5月开具的4张处方笺、2021年6月开具的15张处方笺、2021年7月开具的17张处方笺共36张处方笺上“执业兽医师”签字栏只有电脑打印“张裕转”字样,没有当事人本人手写的签名。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因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被本机关立案查处,现再次出现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同类违法行为。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兽医师执业证》等材料,复印了相关处方笺,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2021年5月开具的4张处方笺、2021年6月开具的15张处方笺、2021年7月开具的17张处方笺共36张在“执业兽医师”一栏都没有签名的处方笺记录的诊疗活动是他本人亲自诊疗开具的处方笺,承认他是在2021年1月15日因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被本机关处罚过后,再次出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同类违法行为事实。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仁安宠物医院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2.南宁市仁安宠物医院动物诊疗许可证打印件1份;3.张裕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张裕转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5.张裕转的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动监)罚〔2021〕4号】1份;2.《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1份;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执单1份;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5.张裕转的《询问笔录》2份;6.南宁市仁安宠物医院处方笺打印件36份;7.现场照片1张。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1〕39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违法行为,属于再次出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同类违法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之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86项关于“违法行为:执业兽医师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裁量幅度:可以处6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有3次违法行为的”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9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30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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