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12-07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南宁市昆仑大道138号广西海湾农资综合市场3排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R218T。
法定代表人:蓝远珍。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世纪星®怜香惜玉”及“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玉米种子,上述玉米种子涉嫌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同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涉案种子的审定、引种备案情况,向涉案产品标称的相关企业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向南宁市物价中心对涉案物品的同类产品进行询价,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种子的进销货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规定,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规定,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玉米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当事人销售的[包装标称:世纪星®怜香惜玉;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大田用种;规格:100克/包;生产商:世纪润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D(豫信浉)农种许字(2019)第0001号;批号:21121701;检测日期:2021/01/10]及“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包装标称: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净含量:380粒/包;生产商:世纪润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C(豫信浉)农种许字(2014)第0001号;批号:21112001;检测日期:2021/01/10]两个玉米种子包装袋上均未标注有品种审定编号,也没有广西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上述玉米品种的审定信息。经本机关去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函确认“世纪星®怜香惜玉”及“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也没有在广西引种备案,涉案“世纪星®怜香惜玉”及“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两个玉米品种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两个玉米品种,其中,“世纪星®怜香惜玉”进货1件(共180包),销售112包,库存68包,认定市场销售价格8元/包,货值1440元,违法所得不能认定;“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进货1件(共200包),销售118包,库存82包,认定市场销售价格13元/包,货值2600元,违法所得不能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种子货值共计4040元,违法所得不能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远珍《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产品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上5份证据共同证明: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世纪星®怜香惜玉”及“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玉米种子;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认玉米品种“怜香惜玉”、“大棒甜加糯8号”审定情况的复函》回复:玉米品种“怜香惜玉”、“大棒甜加糯8号”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未经自治区农业厅准许经营推广,也没有在广西引种备案;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查询截图》,以上两份证据证明:“怜香惜玉”、“大棒甜加糯8号”未经审定也未在广西引种备案;四、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蓝远珍《询问笔录》、经蓝远珍签字确认的《信阳市世纪润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单》、《河南省华一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世纪星®怜香惜玉”进货1件,共180包,货值1440元,“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进货1件,共200包,货值2600元,涉案种子货值共计4040元。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和现场照片等共同佐证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事实。
2021年10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种子)告〔2021〕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南农(种子)改〔2021〕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10 月20 日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书》,陈述内容如下:一、涉案两个玉米种子为参加广州种交会时购进,为常规玉米种,总进货价为1150元;二、涉案两个玉米种为常规品种,不是原种,是从正规公司进货;三、未销售、推广涉案种子,涉案种子是免费试种的;四、收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种子已经通过备案。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内容,经本机关研究,认为本案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自由裁量恰当,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应维持南农(种子)告〔2021〕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7项关于“违法行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违法情形的;裁量幅度:处两万到六万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意见:
一、没收涉案“世纪星®怜香惜玉”玉米种子68包(共计6.8千克)、“华益龙®大棒甜加糯8号”玉米种子82包(共计8.2千克);
二、罚款5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8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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