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消除事故隐患苗头,坚决制止和惩处农业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可采用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通信地址: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三段36号行政综合办公楼市农业农村局904室
邮编:121000
举报电话:0416—3870199 传真:0416-3862151
电子邮箱:snyjaqsck@163.com
二、举报范围与内容
涉农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人员死亡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注意事项
1.受理举报电话,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非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四、举报受理
1.制定《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案件记录表》,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2.当接收到涉及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函以及来访后,应先填写《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案件记录表》,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3.自接到领导对《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案件记录表》作出批示后,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一般举报案件限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形成书面举报案件调查报告;对情节特别严重、事故隐患重大或瞒报人员死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
4.对上级转来需调查处理的事故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案件由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办理。
5.凡收到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举报职能科室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凡收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责成办理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jz.gov.cn/info/1002/57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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