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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49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百农科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苏圩第二直销店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苏圩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94315273T

  负责人:黎芝华

  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苏圩街店铺内经营的农药产品“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包装标签标称:总有效成分含量32%;2,4-滴含量:2%;草甘膦含量:30%;剂型:水剂;登记证持有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65;产品标准号:Q/JTNH001-2020;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良路89号;邮编:530001;电话:0771-2810108;传真:0771-2810108;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甘化园区;邮编:537117;电话:0771-5661259;传真:0771-5661428;净含量:5千克;生产日期:2021/05/15;质量保证期:2年]进行抽样送检。

  2021年6月7日,本机关分别向该产品包装标签标称的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及受委托生产企业: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要求委托生产企业及受委托生产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确认该产品是否为其生产,逾期未回复的,则视该产品为其生产。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由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YP21060653),检测结果:2,4滴质量分数(%)未检出,检测结论:不合格。

  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YP21060653)内容未提出异议,认可所销售的农药检测不合格的事实,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

  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经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南宁百农科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苏圩第二直销店立案调查。

  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宁百农科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苏圩第二直销店负责人黎芝华进行了询问,对涉案农药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及仓库进行了检查,了解涉案农药的22日收到进货数量、进货单位、销售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和库存数量,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黎芝华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购销凭证、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等相关材料。

  2021年10月22日,本机关收到标签标称受委托生产企业: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称:经核实,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未生产过该产品;2021年11月16日收到标签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称:经核实,上述产品不是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没有委托过生产此产品。

  依据由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YP21060653)内容:2,4滴质量分数(%)未检出,以及辅助证明:标签标称受委托生产企业: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标签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认定南宁百农科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苏圩第二直销店经营的“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农药产品为假农药,当事人的行为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情况如下:2021年5月27日通过业务员微信向奥福德农资有限公司订进货“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20桶(5公斤/桶),进货价格52.5元/桶,总金额1050元;销售给周边群众19桶(5公斤/桶),销售价格为80元/桶(农药经营电子台账无该农药的销售记录,但有该农药的销售价格并且经当事人笔录确认),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样检查1桶,销售价格为80元/桶。本案涉案货值人民币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黎芝华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黎芝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黎芝华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第三组证据为《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10603-JN01)、黎芝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20桶的事实;第四组证据为标签标称受委托生产企业: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标签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P21060653)共同证明了涉案农药产品是假农药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为《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10603-JN01)、黎芝华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涉案农药“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的进货数量为20桶(规格为5千克/桶),进货价格52.5元/桶,总金额1050元;第六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黎芝华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负责人农药电子经营台账涉案农药销售价格截图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已销售“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的价格为80元/桶;第七组证据为《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10603-JN01)、黎芝华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已销售“恒丰化工”金农邦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20桶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600元(即:销售给周边农户19桶,销售价80元/桶;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样检查1桶,销售价80元/桶)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54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以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以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15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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