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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1〕108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滕寿功

  性别

  男

  民族

  壮

  出生日期

  1970-10-21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兴宁区五塘镇沙坪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滕寿功驾驶的湘11-F3002拖拉机装载木材质量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根据其供述,车厢装载木材重量共5吨,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1吨)的限额。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一般。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用规定》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以上违法的;裁量幅度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拖拉机超载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廖芹

  叶青青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12月21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15

  20010019097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11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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