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1〕6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丰林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苏伟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NQWON4C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巷内坡坛凉(住址:********)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2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巷内坡坛凉南宁市丰林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以下肥料产品“黄腐酸钾”有机肥料【商标:新沃美;肥料登记证号:桂农肥(2019)准字3507号;产品标准证号:NY525-2012;袋装标注:松土生根、增绿壮苗、抗病耐寒、膨果;有效成分含量:氮磷钾≥12%,有机质≥65%,黄腐酸≥42%;净含量25kg/袋;肥料类型:有机肥料;生产日期(批号):无;有效期:无;生产企业:广西新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库存数量18袋。经现场拆包检查,发现该有机肥料包装袋内未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当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当事人询问笔录,采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产品相片、产品进货单据、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11月4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向该肥料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以及生产企业“广西新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寄出《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11月4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核实了涉案产品数量、产品来源、违法所得、货值等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黄腐酸钾”有机肥料产品登记证号“桂农肥(2019)准字3507号”是外包装标注的委托生产企业“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权属,并非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广西新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收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委托企业“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复函结果是该产品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至今未注册登记过任何商标,并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肥料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桂农肥(2019)准字3507号)】复印件。截至11月25日,没有收到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广西新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复函。由此判定涉案“黄腐酸钾”有机肥料产品是“广西新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属冒用“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而生产的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认定“黄腐酸钾”有机肥料属于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南宁市沃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肥料产品数量25袋(25kg/袋),进货价格每袋80元,购进货物金额25袋×80元/袋=2000元,已销售该肥料产品7袋,销售价格每袋90元,销售金额为7袋×90元/袋=63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肥料产品货值,据此计算出“黄腐酸钾”有机肥料的货值金额为25袋×90元/袋=2250元及违法所得为630元,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丰林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NQWON4C)复印件1份;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两份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广西壮族自治区肥料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号:桂农肥(2019)准字3507号】照片2份;2.农业综合执法通APP查询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肥料登记情况截图2份;3.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照片2份,以上六份证据证明了涉案肥料产品登记证号持有人为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
证据三:1.该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2份;2.涉案肥料产品的拆包照片1份。以上三份证据证明了涉案肥料产品为广西新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
证据四:1.南宁市丰林农资经营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该经营部经营者的两份询问笔录2份;3.南宁市沃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照片1份;4.销货清单照片1份,以上五份证据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事实和违法所得金额为630元及涉案货值金额为2250元。
2021年12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肥料)告〔2021〕7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产品“黄腐酸钾”有机肥料进货数量25袋(25kg/袋),销售价格每袋90元,已销售该肥料产品7袋,货值金额为25袋×90元/袋=225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7袋×90元/袋=630元。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批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黄腐酸钾”有机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肥料产品“黄腐酸钾”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30元;
(三)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人民币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14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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