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关于填报并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说明
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 2020年起,于每年 1 月 20日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5 号)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径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本次统一填报主要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年报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本单位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但上年度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的,对应表格内容填写“0”;若本单位无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相应表格和情况说明可不予填写,注明本单位无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即可。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6个表格)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电子版worad格式和盖章版pdf格式)和网上公开的网页截图作为绩效台帐。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格式)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 录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撤销许可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1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0 | 0 | 0 | 0 | 0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表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罚没金额 (万元) | 备注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 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 计(宗) | ||||
1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22 | 222(其中29个为简易程序) | 83 | 0 | 0 | 1 | 0 | 6(禁止从业) | 237 | 206.933234 | |
合计 | 22 | 222(其中29个为简易程序) | 83 | 0 | 0 | 1 | 0 | 6(禁止从业) | 237 | 206.933234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1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 月 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收费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宗) | |
实施数量(宗) | 收费总金额(万元) | |||
1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区统计范围)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宗) |
1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无此类职能 |
合计 | 无 |
说明: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六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次数) |
1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48 |
合计 | 48 |
说明: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23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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