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农药)罚〔2021〕8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药)罚〔2021〕8号 | 福州绿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福州绿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91350104MA2YBKP05Q | 福州绿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21年10月27日,在省级2021年度农药“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对被检单位福州市绿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店面内的“枯草芽孢杆菌”(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14)15袋,外包标签上没有农药登记证号,且写明该商品的防治对象为园林植物烂根病、根腐病,枯萎病,苗期猝倒病,立枯病,白绢病等。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产品应认定为农药,须取得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经领导批准,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于11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秀萍进行询问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黄秀萍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调查核实,该批次的“枯草芽孢杆菌”(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14)的商标授权人为河南省莱恩坪园林植保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新乡市莱恩坪安园林有限公司。 经调查,当事人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闽)35010420025),并于2020年8月份向新乡市莱恩坪安园林有限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枯草芽孢杆菌”(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14)30袋。该产品的包装上写明:产品特点为土壤专用处理剂,主要针对园林植物带菌传播引起的多种土传病害,具有高效,低毒,杀菌谱广,见效快等特点;防治对象为园林植物烂根病,根腐病,枯萎病,苗期猝倒病,立枯病,白绢病等,并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现己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该产品15袋,都零售给过往顾客。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共计75元。 |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罚没款专户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1月11日 | 2022年1月12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201/t20220113_42902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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