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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种子)罚〔2021〕6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福州农业局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种子)罚〔2021〕6号

  

  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

  91350100731886407P

  

  

  陈雪梅

  2021年6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办理福州高升种业有限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时,发现其中一个“春满地彩甜糯”玉米品种未标注审定号,标称生产企业是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该公司地址在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区高岐村安里58号,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2021年7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实,现场已无该批次的玉米种子,在场工作人员从电脑财务软件导出该玉米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签字确认。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同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只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生产经营范围是蔬菜。“春满地彩甜糯”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需要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春满地彩甜糯”种子(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生产数量是8953包,销售了8833包,报废120包,销售价格是0.80元/包,货值金额为7162.40元,违法所得7066.40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当事人在2021年度因生产经营劣质种子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经研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责令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66.40元;

  2.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零陆拾陆元肆角(¥37066.40元)。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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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201/t20220111_42887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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