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广西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7GG19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43号翠馨庭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玉林,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经对黄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件的调查,本机关查明:广西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翌诺宠物医院)从业人员黄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未尽到管理义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西乡塘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进行检查时,在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收费记录中,发现从2021年3月8日至8月17日期间有黄波在该医院开展诊疗等服务活动的收费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黄波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黄波供述5月1日前其未注册在南宁翌诺宠物医院,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后也未备案就在南宁翌诺宠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提取南宁翌诺宠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黄波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黄波开具的2021年5月15日纸质处方笺等。8月17日,本机关对黄波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9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黄波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黄波供述共开展10次诊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执法人员提取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赵玉林身份证、执业兽医资格证、南宁翌诺宠物医院设备场地转让合同复印件等,提取3月8日至8月28日黄波在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开具的10张纸质处方笺。9月9日,本机关向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案件协助调查函。9 月15日,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复函称“截至2021年9月13日黄波未在我局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9月22日,执法人员对黄倩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黄倩称其为南宁市巴特宠物医院执业兽医,2021年2月26日与南宁翌诺宠物医院签订了转让合同,现在是南宁翌诺宠物医院的实际管理人员,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赵玉林。黄倩在笔录中供述她3月份聘请黄波到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协助工作,3月8日至8月28日期间黄波在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开展动物诊疗共收取诊疗费3797元,诊疗费3797元进入黄倩的私人账户。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黄波进行询问,其承认3月8日至8月28日开展动物诊疗收取诊疗费3797元。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赵玉林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赵玉林称其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已于2021年2月26日转让给黄倩,现医院实际管理者为黄倩,黄波是黄倩于2021年3月聘请来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工作的。签订转让合同后医院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赵玉林。10月14日,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站查询,黄波已进行执业兽医备案,备案单位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经调查查明:黄波是黄倩于2021年3月8日聘请到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协助工作,未进行执业兽医注册。3月30日黄波在良庆区农业农村局注册,注册单位为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的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截至8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黄波也未按照5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备案。10月14日经查询,黄波已进行执业兽医备案,备案单位为广西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8日至8月28日黄波在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开展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期间未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执法人员从南宁翌诺宠物医院电脑黄波登录的专用收费账号提取的收费单显示期间收费共12994元,经黄波确认其中诊疗收入3797元,宠物用品销售5197元,洗护会员充值4000元。黄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黄波提供的南宁翌诺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3.黄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黄波《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5.黄波《执业兽医注册证》复印件1份;6.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赵玉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赵玉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2021年8月17日,对南宁翌诺宠物医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对黄波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3份;3.黄波提供的南宁翌诺宠物医院3月8日至8月28日《诊疗销售费用明细表》1份,其中的诊疗收入3797元经黄波和该宠物医院的实际管理人黄倩共同签字确认;4.黄波提供的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10张;5.对南宁市巴特宠物医院执业兽医黄倩的询问笔录1份,其在笔录中供述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赵玉林已转让该宠物医院给其本人,但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南宁翌诺宠物医院2021年3月8日至8月28日的诊疗费3797元进其本人的私人账户;6.对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赵玉林的询问笔录1份,其在笔录中供述黄波是从3月份来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协助工作、黄波执业兽医未备案;以上证据共同证明黄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3797元。
证据三:1.2021年8月17日、9月8日、9月28日,对黄波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3份;2.9月6日在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查询截图1份,查询显示黄波已注册,注册地区:南宁市良庆区,执业单位:广西心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3.黄波执业兽医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书载明:发证机关: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执业机构:广西心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21年3月30日;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1份;5.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复函称截至2021年9月13日,黄波未在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注册或备案;6.黄波与广西心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黄波2021年3月8日到8月28日在西乡塘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黄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留置送达和短信方式向当事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南宁翌诺宠物医院从业人员黄波未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公告第180号)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两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文件中“一、关于执业兽医备案……(二)备案程序……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的规定,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是实行备案的过渡期。黄波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在案件调查阶段已提交执业兽医备案材料,至2021年10月份完成执业兽医备案,其未经备案从事执业行为属于“已经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但未进行备案,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且案发时还属新旧相关条款实施宣传过渡期。本机关对黄波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管理义务,应确保本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从事动物诊疗相关行为时,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已经履行备案程序。黄波从业于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时间长达半年,当事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义务,致使员工在不符合从业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了动物诊疗行为,导致违法情况发生,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南宁翌诺宠物医院未尽管理义务从轻处罚,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76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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