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优平而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谭妹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LXU111D,住所:********。
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优平而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调查,2021年10月20日,本机关根据《2021年南宁市肥料市场专项监督(执法)抽查方案》,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抽取有机肥料【商标:益壮农有机肥料,登记证号:桂农肥(2012)准字1663号;执行标准:NY525-2012;有效成分含量:氮磷钾≥5%,有机质≥45%;净含量40kg/袋;肥料类型:有机肥料;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6月05日;有效期:2年;生产企业:广西大华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进行检测。2021年12月10日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为23%,未达到≥30%技术要求 ,结论判定:不合格。2021年12月14日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2021年12月28日本机关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4日、22日、31日对当事人经营部营业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部抽样时现场有机肥料232袋,销售价格25元/袋,货值金额5800元,该批肥料抽样后销售20袋,销售收入500元,即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西乡塘区优平而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2.经营部经营者谭润妹及营业员马志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两个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有机肥料不合格。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部抽样时现场有机肥料232袋,销售价格25元/袋,货值金额5800元,该批肥料抽样后销售20袋,销售收入500元。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7日,本机关给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肥料)告〔 2022〕1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货值金额5800元,违法所得5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农药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含本数)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不含本数)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罚款750元(500元×1.5=7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64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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