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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0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精神,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本厅)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归口本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管理的全区各市、县(市、区)各类项目监督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本厅对厅机关本级和厅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管理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厅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厅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

  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计划财务处,厅计划财务是本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履行本厅内部审计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厅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审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事项。

  第七条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内审办公室应当向内审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厅严格按照内部审计人员的标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审办公室主任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内审办公室主任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内审办公室根据本厅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厅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厅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厅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厅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办公室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本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厅及厅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厅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结合本厅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内审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内部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办公室经内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内审办公室应当审定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发函询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明材料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内审办公室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并将经过复核的内部审计报告报请厅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六条  内审办公室对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厅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本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审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审办公室。

  内审办公室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厅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内审办公室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本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厅属单位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党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厅党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1241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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