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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智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行,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提案以现场表决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注(1) 第1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45,457,419股和125,523,012股,回避表决。

  注(2)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3)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和常娜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葡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葡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中葡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会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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