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广西鹅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NH9362Q。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兴东禽苗饲料兽药市场A栋14、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结。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火鸡苗)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外省群众投诉当事人销售的火鸡苗没有检疫,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火鸡苗),2021年9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向南宁市兴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涉案火鸡苗检疫申报情况,对涉案产品进行价格认定,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共计300羽未经检疫的脱温火鸡苗,当事人未申报检疫,也未能提供上述批次300羽火鸡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00羽同类检疫合格30日龄的脱温火鸡苗货值金额5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刘祖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9月8日《询问笔录》、供货商9月26日《询问笔录》、10月13日《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供货商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共同证明当事人向其供货商采购300羽未经检疫的30日龄脱温火鸡苗,通过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其支付4495元的货款的事实,追溯了该批次火鸡苗的来源地是南宁市武鸣区;
三、9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10月13日《询问笔录》、《南宁市兴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核查火鸡苗检疫申报信息通知的复函》、供货方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当事人微信与购买者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共同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00羽未经检疫的30日龄脱温火鸡苗的事实。当事人未能在五日内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行〔2021〕85、104号证明300羽30日龄脱温火鸡苗的市场价格为5400元。
2022年1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1〕4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农(动监)改〔2021〕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火鸡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你公司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400元的百分之四十五,计2430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6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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